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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沙私家侦探:财产分配部分案例。
作者:长沙私家侦探  发布于:2018-03-13  
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原系夫妻。
 
1992年6月双方向原告单位某院交纳集资款58749.11元后,一起入住。2000年3月11日,原、被告在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了离婚手续。
 
双方自愿离婚协议中协商:小区房一套归男方,男方单位住房一套归女方居住。随后双方按协议各自居住,并在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。2002年3月,原告以离婚协议财产分割部分侵害产权单位利益为由诉至本院,要求确认双方原离婚协议财产分割部分无效,重新分割财产,将某小区的房屋判归被告所有,将某院的房屋判归原告使用。庭审中,被告辩称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并未分割他人利益,不同意原告的诉请。
 
 
 
 
 
 
 
法院审理后认为:原、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,取得原告单位房屋的部分产权,二人与原告单位系产权共有关系,属于公民所有的部分,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。离婚时原、被告对此已明确处分,该财产不属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范围。对此,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、承租赁若干问题的解答》问答就有规定。原告的身份特点,应对国家法律政策的了解优于被告,且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,与被告达成的离婚协议,主观上体现了自己的真实意志,客观上未违反现行法律规定,该协议有效。至于原告本单位职工参加房改一节,与法相悖,不予采纳。原告要求确认协议部分无效,重新分割财产,理由不能成立,不予支持。依照《民法通则》第4、第5、第6、第54、第55、第57条规定,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确认离婚协议财产部分无效,重新分割财产之诉。
 
 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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